工程合同

时间:2021-03-14 14:04:55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集合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合同集合6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全称:

  乙 方:

  甲方防水工程委托乙方使用防水材料进行防水处理(整个教学楼面),总造价5000.00 元,

  (1) 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甲方负责质量验收。

  (2) 质量要求:乙方按防水规范组织施工,以屋面不渗水为准。

  (3) 施工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工。

  (4) 乙方进入现场应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料净、场地清。

  (5) 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做到团结协作、互相配合、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必要条件。

  (6) 结算方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于20xx年底报账付款。

  (7) 保修办法:免费保修期为 5年,自20xx 年 12月30日 至20xx 年12 月30 日,保修期内若发现屋面渗水,乙方应免费维修,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三天之内组织人力物力赶赴现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

  (8)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意义。

  (9) 本合同一式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0) 其它有关事项:

  1.维修期间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全称:(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2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含义及其措施

  1.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含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管理合同的建立、履行、索赔、违约及解除等内容。建筑工程项目具有技术要求高、复杂性、投资数额巨大、对社会影响大、生命周期长等特征,与此同时,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比较复杂。所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好的施工合同管理具有以下优点:(1)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减少纠纷和合同违约发生的概率。

  1.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1.2.1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合同履行保证体系。第一,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把各种合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上。第二,对于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如图纸审核程序、设备材料等,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而对于合同履行中的 计划执行效果、已完工作和后期工作,尤其是工程变更或合同条款变更等问题,可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各建设主体之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决议,对重大问题及决议应用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纳入合同文件。第三,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每日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定时间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有关合同问题做出正确决策。而进度款审核准制度就是合同管理部门每月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从而可以将施工索赔的费用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第四,工程项目开始后,应将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妥善保存所有与合同有关 的一切资料,并能满足及时查询的要求。同时建立项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文件资料统一编号与记录、分类管理,建立合同文件资料借阅登记制度。

  1.2.2 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第一,在每个合同进入履行期时,应先召集与合同履行关系密切的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交底,明确哪些条款是履行中应重点注意的条款,提醒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合同管理人员每天检查、监督各工程小组和分包商的合同实施情况,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管理。第二,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发出口头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及时要求工程师用签证将口头指令固定下来。对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也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工程师签证。第三,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合同履行中的文书、书面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在收到合同相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传后,及时审阅和制定对策,并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回复。

  2 建筑工程合同索赔对策

  工程索赔的概念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过中,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完全的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不能够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使自身的权益受损,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结合笔者多年工作实践来看,企业要想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索赔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2.1 扩展索赔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中的索赔是填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从原材料的采购规格、施工进度、施工工艺,到施工技术管理、合同管理和审核工作等,都要被列入到索赔的管理工作中,促进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对所管辖区域的索赔内容的学习,了解索赔的分类和流程等,树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规范操作的意识,避免违反合同行为的发生,并定期的对施工人员进行索赔知识的学习,利用全员监督的方式,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建设,避免承建单位趁势而行。

  2.2 通过合同风险评估做好索赔预防措施

  在建筑工程中,受施工作业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环境的多变性所影响,这就使得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易于发生一些突发的安全事故,而这通常是业主方与施工单位所签订合同中难以体现到的。因此在合同拟定后,要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等级和分类的不同,对相对应的部门落实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指数,一旦风险发生,按照原定计划进行检查与执行,并在跟踪中寻找突破索赔的方式,通过有效数据信息和实际的施工现场记录减少索赔金额。

  2.3 构建索赔管理小组,并采取奖惩相结合制度

  第一,对于大型工程,组建强有力的索赔班子,一般由项目经理、律师、技术及经济专家等组成;而规模较小、工期短、技术难度不大、合同较严密的工程,可以由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或合同管理人员担任索赔任务。第二,结合实践来看,不少项目经理对于索赔工作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合同管理也没有进行交底学习,只是一味的关注施工进度和施工安排,争取经济效益的提升。那么在未来的建筑工作中,要将合同管理和索赔的重要性在领导层进行确立,通过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规定处理索赔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利用激励机制细化奖惩制度,能够在实际的施工中减少索赔的进行个人的奖励,激发出工作人员的热情。

  2.4 严格规范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记录

  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索赔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这就要求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应建立严密的施工日志;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工程照片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事件的具体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各种会议要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参加者签字;还应建立业务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2.5 依法提起索赔

  一旦发生索赔事项,承包商一定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撰写索赔报告,否则过期无效。我国《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商应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提交报告的约定期限,承包人不要放弃,仍然可以不动声色地向工程师递交报告,一旦工程师签字确认,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补交报告有难度,承包人还可以考虑在其他会议或会谈纪要或月报表上给予记载,然后让工程师与其他事项一并签证认可。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性不断增强,广大企业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工作不仅是确保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同时更是维护建筑行业良性发展的关键。对此,上文在基于笔者实践,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的一些措施和对策展开了探讨,以期为做好此项工作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罗玉玲.如何搞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J].工程建设标准化, 20xx(8).

  [2] 田捷.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索赔与反索赔[J].科技与企业,20xx(8)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地面现浇水磨石装饰工程,以包工包料(即普通白石子,普通水泥3

  2.5级,塑料介条)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单价34元2。

  二、工程地址位于____区路,施工面积一期约150002,二期约300002,乙方自带机械,水磨石材料,所用3

  2.5级普通水泥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三、按照甲方要求,现浇水磨石的施工厚度为

  1.5c,并用塑料介条介方,墙柱围边宽20c,为暗红色,粗磨,细磨各一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甲方的要求,结合现浇水磨石的施工规范操作施工,如违规操作,甲方有权要求整改。

  四、工程质量要求达合格,甲方负责协调水电、楼面上料事宜,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磨出的泥浆排方,由甲方领导指定不远于每个建筑物十米左右位置,挖坑埋于地下。

  五、工程造价:一期工程约12215;34元XXX元

  六、甲方要求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付款,工程形象进度约50%时,拨付总造价的30%,工程形象进度约85%时,拨付总造价的60%。工程竣工后甲方3—____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付款至总造价的95%,并留余款5%作为保修金,两年内付清,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款项。

  七、签订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仟元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履约,甲方无息退还。甲方负责督检找平层的平整,以及找平层的空鼓现象,如乙方发现找平层不平整或有空鼓现象,申报甲方,甲方应责令找平层施工人员立即整改。尽量不影响乙方施工。

  八:工期:一个转化中心的找平层做完3天,确定平整度合理,无空鼓可以铺设介条介方为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共50天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20元,在总造价款中扣除。确因刮风、下雨等自然灾害,以及乙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经甲方领导签证认可,可顺延工期。(开工日期应明确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刮风、下雨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顺延工期)

  九、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如损坏甲方材料和责任事故,由乙方负经济损失,并立即修复完毕,否则负法律责任。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款项付清合同止。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住 所: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预算表),工程装修的合同范本汇总。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 开工前____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 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项目预算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必需保证100平方使用面积的住房油漆及乳胶漆工程25—30天,安装工程5—10天)。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合同范本《工程装修的合同范本汇总》。

  8。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8。3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验收单签字后三天内),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协商顺延,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武汉市装饰协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施工改造完工,开关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48小时试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墙完毕,墙、地砖铺贴完工;

  (3)木工吊顶,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 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家装工程验收单)。

  10。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0。3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工程项目收费维修。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____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定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40%预付款,即_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40%进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 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加项目后的追加款,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5%余额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支付余款5%,即_________元。

  (2)签定合同后首付工程款的20%,即________元;以后按每期工程完工验收单签名后三天内付款,按第10。1条分多次(5%—20%)付款,水电改造定位完工验收后付第二次款20%,即________元;泥工完工后付第三次款 20%,即_______元;木工程完工后付第四次款20%,即________元;油漆工程完工后付第五次款15%,即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三天付余款5%。变更追加款随验收签名时同期付清,即每次支付5—20%工程款+变更项目差额。

  ( 3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发包人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人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

  11。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税金另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2。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十五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 12。5 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武汉市装饰协会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物业公司向业主的各项收费和押金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14。2 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______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交还锁_______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4。3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点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下午______点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6。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

  16。4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 包 人(盖章): 发包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发 包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承 包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工程内容: ;

  (四)资金来源: ;

  (五)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以下第 种。

  1.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本合同的签订主体就是中标主体,工程范围就是招投标文件上要求的范围,如果对方在初次、二次设计图及设计图修改变更等过程中省减的项目以及未施工的项目,应当在结算时作相应的扣减。

  2.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承包范围为 。

  (二)承包方式: ;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的,不应拒绝。

  (三)因甲方原因或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相应的顺延。

  (四)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的,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价款

  (一)本合同初步预算总价款 元。未实行合同包干价的,最终价款由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结算部门根据最新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二)总价包干合同不作价款调整,但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款应作相应调整,按照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结算。

  1.设计发生变更;

  2.在施工中增加或减少了工程项目。

  (三)合同外工程必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定,未经事先书面确认的,甲乙双方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15日之内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按规范的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直到合格为止。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后30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工程款,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乙方在每次收款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及规定组织施工,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范围为施工的全部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任意一条约定的,均为违约。

  (二)违约责任:

  1.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各自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按合同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本合同项目不允许分包,如果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且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5.如发现第三人挂靠、施工的,承包方一律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且该违约金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以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提出后不采取弥补措施的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3.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授权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是承包方的正式员工,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社保等证明其身份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即自行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 (签名)

工程合同 篇6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1。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业务: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条业主应在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项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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