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

时间:2021-03-14 16:45:01 旅游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旅游合同集锦8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旅游合同 篇1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组团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___________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___________元/人;

  合计:¥___________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___________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_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___________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出发前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旅游合同 篇2

  编号:

  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旅游接待用车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向乙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甲方应查验和核对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乙方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手续,发现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并与乙方签订趟次合同,按约定用车时间、地点组织符合乘坐人数的游客乘坐车辆,负责清点人数。

  4、甲方安排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提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车要求。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约定的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5、用车期间,甲方委派的导游人员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食宿(提供住宿指当天用车结束后车辆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况),保证使驾驶员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驾驶员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并对游客进行安全乘车教育,维护车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驾驶员或有关部门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6、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方可另行联系其他单位的合符规定条件的车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为游客购买法定强制性的保险。承担因甲方过错而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遗失、损毁的责任。

  8、因甲方人员或旅客过错,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向甲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约定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并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提供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安装有gps监控系统,保证符合合同约定的营运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有效证件,即: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汽车二保凭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企业准驾证、营运客车行车路单、车辆检验报班合格证。跨省、市及到龙胜、资源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况。春运期间,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春运车辆技术检测合格标志。

  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车辆、用车时间、行车路线及起止地点提供运输服务。

  4、乙方所派驾驶员应及时告知游客乘车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车辆行驶直至有关不安全隐患消除;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5、乙方应保持车内设施的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提供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输服务。驾驶员应做到车容洁净、衣着整齐、举止文明、讲究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最佳服务;运输期间,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险及其他意外事件的游客。如因驾驶员服务质量的问题造成游客投诉,由乙方及驾驶员承担责任。

  6、驾驶员应遵守安全行车各项规定,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分心驾车、不超速和超载行车,严格遵守长途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营运汽车必须备齐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7、甲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甲方委派的导游员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甲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及其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8、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乘客险。承担因乙方(含驾驶员)过错而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物遗失、损毁的责任。游客在景点下车游玩时,驾驶员负责车上财物的安全。

  9、在接团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身体原因、车辆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立即告知导游人员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出替换车辆或驾驶员(所换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费用结算

  1、趟次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向乙方交纳订金或预付款,结算时计入用车费用扣抵。

  2、运输费用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运价规定,自用车结束之日起 日内,双方凭趟次合同及本合同结清费用。

  3、因甲方原因逾期结算或支付的,按银行同期 利率计付利息。

  四、合同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因故需改变合同约定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变更内容履行或终止合同。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或变更合同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一方承担。

  3、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立即终止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五、违约责任

  1、甲方

  (1)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2)甲方及其委派导游员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2、乙方

  (1)乙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2)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旅游合同 篇3

  提起旅行社,相信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参加旅行团,跟团游。身为游客,只需要交纳足够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服务,价格还相对便宜,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那么,如何保证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呢,这就要提到旅游合同了。在旅游活动开始之前,游客和旅行社双方都会签订合同,这份合同,用专业术语来解释,就是包价旅游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的产生,是因为包价旅游的产生,包价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即将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预付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根据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相应地为旅游者安排旅游过程中的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包价旅游合同依托于包价旅游而存在。包价旅游有许多特点,特点一,包价旅游对旅游者来说表现为先购买、后消费,一次购买,逐步消费;因为包价旅游是先购买后消费的旅游活动,那么,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签订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是相当必要的,包价旅游合同也就应运而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特点二,可批量生产,即旅行社将设计的旅游路线和包括的服务项目确定后,标出价格和该旅行社商标,可成批量向市场推出;包

  价旅游的大规模推出,使得包价旅游合同也逐渐被游客所熟知,进而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性也就得以体现。特点三、价格相对便宜。旅行社大批量生产包价旅游产品,可从航空公司、饭店经营者那里获得除佣金外的减价优惠,使包价旅游比散客旅游便宜;特点四,同散客旅游相比,旅游者易于成行,无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收集信息、安排日程,只需在现成的旅游产品中加以选择即可。由于包价旅游有特点三,便宜优惠;特点四,易于成行,省时省力,所以很多游客都会选择包价旅游,因此,包价旅游合同已成为旅行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形式不断增多,包价旅游也可以细分,分为全包价、半包价、小包价、零包价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势,包价旅游合同也就随之而变。

  (1)全包价旅游是由旅游者一次性向旅行社支付食、住、行、游、娱五项服务内容的费用的包价旅游。全包价通常适合团体旅游,采用一次性全包旅游费用以方便旅游者。

  (2)半包价旅游是指在全包价旅游费用的基础上扣除午、晚餐费用而由旅游者自行选择现付午、晚餐的包价形式。实行半包价形式可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提高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可以更好地满足旅游者在用餐方面的不同要求。

  (3)小包价旅游又称可选择性旅游,它是将全包价旅游费用分为非选择部分和可选择部分。非选择部分包括接送服务、住房、早餐和城

  市间交通费,这一部分费用由旅游者在旅游前支付;可选择部分包括导游服务、午晚餐、参观游览、文娱活动等,旅游者可根据时间、兴趣和经济情况自由选择,费用既可预付,也可现付。

  (4)零包价旅游是一种独特的旅游活动形式,多见于旅游发达国家。参加这种旅游的旅游者必须随团前往和离开旅游目的地,而在旅游目的地的全部活动均由旅游者白行安排。参加这种零包价旅游的旅游者可以享受团体机票的价格优惠,并可由旅行社统一代办旅游签证。 参加不同的包价旅游,其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也是不同的,会根据安排好的行程,提供相应的旅游服务。而同时。许多因素也会影响包价旅游,例如旅游者的需求,是否需要对残疾人或老年人的特殊照顾;季节性旅游习惯差异;目的地的气候条件;包括在旅游线路内或对旅游行程有影响的特殊庆典活动;可能影响费用的汇率问题及其他变数,机票价格及机位情况等。这就因素就需要游客认真考虑,慎重对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包价旅游,认真签订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享受美好旅行。

旅游合同 篇4

  旅游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国内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地方。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旅游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借鉴。

  甲方: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一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下午________时至________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____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____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且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____%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该按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____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该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友好原则,现就旅游包(租)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当天18:00前收到乙方确认次日团队用车车型,接团地点,20:00点前车队报车牌,司机电话。

  二、司机按组团社指定地址时间接送客人,客人在约好时间未上车,司机应致电给乙方指定联系人由他决定是否等待客人。还需不需要致电客人,

  三、如果路上出现意外情况,无法准时抵达华联大厦,司机需要联系乙方指定联系人,说明情况。

  四、线路及价格:

  1、龙岗线:龙岗中心城-布吉木棉湾-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 面包车300/趟

  2、宝安松岗线:松岗天虹-沙井德普电子城-宝安交通局公交站-深大北门公交站-皇岗口岸45座550/趟 33座450/趟 22座400/趟车 面包车300/趟

  3 、龙华线:4号地铁龙华站-梅林关口普宾加油站-华联大厦-皇岗口岸45座500/趟 33座400/趟 22座350/趟 面包车 250/趟

  五、车型安排:

  1、10人以下用面包车(含10人)

  2、11-18人以上用中巴(含18人)

  3、18-30人以上用33座(含30人)

  4、31-45人以上用45座(含45人)

  六、结算价格、方式及期限:

  1、甲乙双方按线路、车型商定租车价格。

  2、双方以银行或现金支付,结算期以月为结算单位,每月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业务款,以此为一结算周期。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车款,延迟付款的每日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该业务款的千分之三滞纳金。

  2、租车期间,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及车辆存在异议,应及时电话沟通解决;无法解决的,乙方须于甲方车辆回场后的二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任何异议。

  八、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九、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订单改更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6

  第一条:

  1、团费不含(行程中列明或行程外)一切私人消费、自费项目(请了解自由活动期间旅游攻略的项目价格和时间)、人身意外保险,旅游合同补充条款。

  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条件,甲方要求在游览行程过程中,为丰富游客的娱乐活动,旅行社提供以下 3 个当地有特色的活动或景点供游客自行选择,从而丰富行程内容。

  活动项目名称为:大关东文化园,

  价格: 50元/人, 游览时间为:40分钟-1小时; 活动项目名称为:红旗民俗村,

  价格:50元/人,观看时间为: 30分钟; 活动项目名称为:长白温泉,

  价格:100元/人-238元/人,观看时间为: 1.5小时; 活动项目名称为: 峡谷浮石林 ,

  价格:观光票110元/人,观看时间为: 50分钟; 活动项目名称为:长白山漂流,

  价格:120元/人,观看时间为: 40分钟; 活动项目名称为:图们中朝边境,

  价格:图们上桥门票20/人+车费(根据人数定车费),观看时间为:2小时;

  3、景区内出现购物场所及二次消费,为景区自行经营模式,与旅行社无关。

  4、在旅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

  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已发生费用包括往返交通费(机票、火车票等、包含机票定金费用)、当地已付定金的酒店住宿费用、车费等。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若在旅游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游客自身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主合同。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变化,按未发生费用退还甲方(但应扣除已发生、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由此增加的超支费用(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游客产生的滞留费用、额外交通费用等),均为甲方自行承担,合同范本《旅游合同补充条款》。

  第三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行程先后顺序做出合理调整,但不影响原定标准及游览景点;

  如遇乙方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地震、洪水、泥石流、恶劣天气、塞车、航班延误、景区临时关闭不接待等)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甲方按照独立成团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人数变化,则甲方需承担乙方

  已经为其准备旅游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因甲方人数减少而导致乙方增加的各项费用)。因甲方人数减少导致不能达成最初签订主合同的成团人数时,经双方一致同意,以现有人数出团并且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1、在旅游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团或者脱团,如不听导游及领队劝解,仍旧擅自离团或者脱团

  2、患有各类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3、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

  4、从事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

  5、在旅游纠纷中,游客不能正确处理,行为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正常游览和正当权益的,且不听劝阻、不能控制的,经团内其他客人签字,旅行社可单方面终止履行旅游合同

  6、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持有效证件按照当地景区规定可享有优惠、免票政策。 第七条:游客必须填写“游客意见书”,投诉回团后7天内有效,处理结果以在当地填写的“游客意见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如果客人在意见单上填写“差”一栏后,并在意见单上填写投诉理由;可视为投诉范畴,恕不受理客人因虚填或不填意见书而产生的后续争议,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人自负。(特别说明客人在当地意见单签的没有投诉,回去之后就投诉说在导游面前不敢不签,碍着面子别人签了自己不签不好),处理投诉我社严格按照客人签的意见单为准!

  第八条:本协议及双方确认的行程作为旅游合同的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XXX

旅游合同 篇7

  甲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组织的国内游团队,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组团地接业务而往来的电子信息及传真件属于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按计划将组织成行的旅游团委托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标准和行程安排,为旅游团安排旅行游览活动。

  第三条 甲方应在旅游团出发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预报计划;乙方接到甲方预报计划之日起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相关费用以单列的形式提供给甲方,如住宿、餐饮、门票、交通等费用。 甲方旅游团出发之日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列资料:接待标准、行程安排、旅游者名单、所需房间数、航班(车次、船次)。甲方增加团队,应在出发前提前3天将资料报乙方,由乙方按计划落实各旅游服务项目。

  第四条 在旅游团游程结束后,乙方应于一个月内把团队结算单原件盖章后寄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团款结清。乙方在收到团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给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将顺延下一团队的团费支付。团队团款的结算不超过三个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团款结算滞后,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旅游团行程延误、更改、取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接待标准和日程安排向旅游团提供服务,乙方应当将低于服务标准的费用差额退还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或旅游者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变更旅游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提供服务。

  乙方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到非旅游合同约定的商店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乙方导游不得诱导旅游者涉足黄赌毒场所,不得强迫或诱导旅游者参加非旅游合同约定的自费项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必须高度重视旅游者安全。

  乙方应保证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服务供应商具有合法资格、资质(由甲方直接采购的服务供应商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旅游团搭乘飞机、轮船、汽车或在饭店、餐厅等各项旅游设施(区)中受到损害,如不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向旅游者兑现甲方的服务承诺,发生意外情况、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投诉时主动、及时处理,并向甲方报告,因此出现取消行程、机票、酒店等情况的,事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赔差额。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有必要应当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一方违约,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并防止损失扩大,如措施得当,减轻或避免了守约方的损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可协商减免违约方责任,协商不成,选择其中之一(选中项打,不选项打╳):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如有效期届满双方未签订新合同并继续有业务往来的,本合同延续有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 篇8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_____日游,共_______晚_______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地点出发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地点结束。

  第三条 价格及项目费用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_人,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_________元,(保险金额:_________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报纸、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用;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总金额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六条 景点安排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_________日交给甲方。

  2、游览景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_________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_________分钟。

  4、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_________(每人_____元)、_________(每人______元)、______(每人_______元)。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 住宿交通

  1、住宿饭店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飞机,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服务内容

  1、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贩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十一条 乙方取消

  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3、乙方领队在带领甲方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6、乙方旅游团队的领队不得与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甲方消费。

  7、乙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8、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10、乙方不得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12、乙方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3、乙方在旅游行程中安排甲方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换;乙方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3、甲方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甲方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5、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获得保障;

  6、甲方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7、甲方应当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

  8、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10、甲方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1、甲方应当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1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13、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还应确保其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14、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2、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乙方没有尽到严谨的旅游组织者应尽的责任,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乙方违反向甲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和解;

  (2)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3)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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